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抗 告 人 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木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詹立言律師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 年10 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收受原法院命
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之裁定,
惟抗告人業於107 年8 月31日繳
納裁判費,是原法院於107 年10月6 日以伊未補繳裁判費而
駁回訴訟,並無理由,原裁定顯然有誤,
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
二、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抗告人於本院
為原裁定前確已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有裁判
費收據在卷
可稽,原裁定誤以抗告人未繳足裁判費而駁回其
訴,顯屬有誤,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
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