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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收取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1號 原   告 劉亭宜 被   告 大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政即李誠偉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 年8 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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