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64號
原 告 童添成
訴訟
代理人 童上庭
被 告 憲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文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