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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解除董事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1號 原   告 李詩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詩鈴、絕色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董事職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 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解除被告李詩鈴擔任被告絕色旅館有限公司董 事之職務,核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 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對於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又其訴訟標 的價額顯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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