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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1號 上 訴 人 全新方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文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 萬7,000元,應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8,6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