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1號
上 訴 人 全新方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 萬7,000元,應
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2萬8,6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