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77號
原 告 曾氏程
被 告 吳佩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乙○○為夫妻,被告則受僱於訴外人
甲○○開設之川能有限公司及神助物流設備有限公司(下合
稱訴外公司),乙○○於民國106 年1 月起因
承攬訴外公司
之水電工程而與被告相識,
詎被告明知乙○○係有配偶之人
,竟與乙○○自106 年3 月起為下列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行
為:於106 年3 月29日,共赴位在桃園市○○區○○○路
○○號之愛之心旅館發生性行為(下稱
系爭行為)、於10
6 年5 月26日,共赴位在桃園市○鎮區○○路○○○ 號之168
旅館平鎮分館發生性行為(下稱系爭行為)、被告自10
6 年5 月至同年11月間,多次要求乙○○以金錢援助,乙○
○
乃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予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合計新臺幣(下同)34,500元(下稱系爭行為)。被告與
乙○○所為系爭、、行為共同侵害伊之配偶權,致伊
受有精神痛苦,
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0 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100 萬元、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訴外公司擔任助理,負責派工、派車、採購
、行政、業務等職務,因此認識合作廠商乙○○,伊與乙○
○間僅有工作上之聯絡關係,並無原告所述侵害配偶權之行
為。又乙○○常傳簡訊至伊工作用之手機,講一些莫名奇妙
的話,伊認為乙○○在開玩笑,就依甲○○之指示回覆簡訊
。另伊否認原告提出全部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之真正等
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
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乙○○自100 年7 月25日起為夫妻(見壢司調卷第23
頁)。
㈡被告自105 年8 月8 日起受僱訴外公司擔任助理(見本院卷
一第31頁)。
㈢被告於合作金庫銀行所開立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
號(見本院卷一第35頁)。
㈣乙○○有匯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予被告(見本院卷一第35頁
)。
四、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與乙○○共同為系爭、、行為侵害其配
偶權,被告應給付100 萬元慰撫金
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
前揭情詞置辯。是
本件應審究者為:㈠系爭、行為是
否存在?被告是否有
侵權行為?㈡系爭行為之匯款原因為
何?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㈢原告得請求慰撫金
適當數額
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與乙○○曾分別於106 年3 月29日、106 年5 月26日相
約至林口愛之心旅館及平鎮168 汽車旅館會面,有逾越男女
正常交往之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權。
⒈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婚姻、配偶及家庭
係基於人倫、情感之構成並受
法律保障的契約制度,締約之
雙方應享有情感上、身分上的排他性權利,任何人於契約未
終止前,以逾越與人正常交往之方式介入婚姻,即屬破壞婚
姻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查原告主張被告與乙○○於
上開時、地同赴汽車旅館乙情,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為證(下合稱系爭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0頁、第45頁)
,且經證人乙○○到庭證稱:系爭對話紀錄為伊與被告之對
話,伊於106 年1 月因承攬訴外公司之水電工程而認識被告
,第一次見面時就談論到伊有配偶,後來伊與被告比較熟識
後,於106 年3 月底某日下午,伊約被告出來聊天吃東西,
約在林口會合,買完食物就載被告去汽車旅館,後來同年4
、5 月,又與被告至平鎮區168 旅館,被告會叫伊「寶貝」
,當時伊與被告算有戀愛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6頁至第
79頁),
觀諸系爭對話紀錄係具有延續、前後連貫之日常對
話,且與乙○○證述之情節相符,
堪認系爭對話紀錄係被告
與乙○○間之對話
無訛。被告雖
抗辯系爭對話紀錄
非其與乙
○○之對話,乙○○有陷害之意
云云,然依附表四被告所不
爭執之簡訊通話內容所示(見本院卷一第43頁),可知當乙
○○告知被告,原告已知悉兩人關係時,被告竟未為任何否
認或告誡乙○○勿亂開玩笑,反係回傳「有空打給阿樺」、
「要圓滿解決就找機會打」、「問阿樺」、「問他處理方式
,我不方便再傳了」等語,
足徵被告實際知悉乙○○所述究
係何事,方以迂迴之方式回應,故被告辯稱遭乙○○陷害云
云為不可採。綜觀系爭對話紀錄及乙○○之證詞,足認被告
與乙○○確於106 年3 月29日及同年5 月26日各相約至林口
及平鎮之汽車旅館會面。
⒊乙○○固證稱其與被告於106 年3 月間之某日及同年4 、5
月間有
性交行為云云,然乙○○就被告之身體特徵、性交過
程均不能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79頁),原告復未提出其
主張有看到被告與乙○○之床上照片(見壢司調卷第4 頁)
,又未能證明被告於106 年5 月26日前往昇昇婦產科診所墮
胎之胎兒受孕自乙○○,則依系爭對話紀錄及乙○○證詞,
至多僅能認乙○○有主動邀請被告一同前往汽車旅館,且被
告同意共往之行為存在,尚無法認定被告與乙○○間已有性
交行為。
惟共赴汽車旅館於一般社會通念已逾男女正常交往
之分際,縱原告未能證明被告與乙○○間有性交行為,仍應
認被告有破壞原告婚姻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㈡系爭行為係乙○○為資助被告所為,但尚不構成侵害原告
配偶權之行為。
⒈查乙○○有於如附表一之時間,匯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
被告,有乙○○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明細
可證(見壢司調卷第
10頁至第15頁),且乙○○於本院證稱:於106 年5 月至11
月間,因當時伊與被告有戀愛關係,被告向伊開口表示沒錢
吃飯,伊有錢就會匯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8頁),可
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係乙○○為資助被告所匯,被告辯
稱係乙○○為承包訴外公司之工作所給予之回扣云云,並不
可採。
⒉另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
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
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05條、第1017條第1 項前段、
第1018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雖主張其與乙○○之財產為共有
,如須分配需得配偶同意,乙○○未經其同意之匯款行為,
屬侵害其配偶權行為云云。惟原告就其與乙○○間係約定以
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乙情,
迄未舉證
以實其說,乙○○
自得處分自己之財產,且乙○○係自願匯款予被告,性質上
屬
贈與行為,且金額非鉅,
難認系爭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
權。
㈢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民法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
文。又所謂慰撫金之相當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
之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慰撫金
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斟
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
⒉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服裝設計,月收入約4 萬至6 萬元
不等,名下無房地、投資;被告為專科畢業、現為訴外公司
助理、月收入約4 萬元,名下無房地、投資,此有被告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兩造105 年及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勞保網路資料查詢明細、兩造之陳述等在卷
可佐(見個資卷、本院卷一第9 頁至第32頁、第36頁)。本
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復審酌被告介入他人婚姻之
程度、原告於106 年1 月至8 月10日間懷有身孕(見乙○○
戶籍謄本,壢司調卷第27頁)等情狀,認原告對被告得請求
之慰撫金以20萬元為恰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
准許。
⒊至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與乙○○系爭、行為致持續性憂
鬱症云云,並提出國軍桃園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壢司
調卷第5 頁)云云。然查,依國軍桃園總醫院自107 年5 月
1 日起之門診病歷記載:……原告先生花心,愛打嘴砲,之
前迷上賭博……婆婆不幫忙顧小孩,跟原告要錢……原告之
前從事國際貿易,自我要求高……覺得先生不在意她……孩
子生病住院,婆婆不聞不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6頁至
第64頁),可知原告情緒低落患有持續性憂鬱症,或係因其
與夫家生活不愉快所致,非必為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所致,原
告此部分主張,
並無可採。
㈣末按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
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該條第2 項反面解釋,若連帶債務人
其中一人已將債務履行完畢,則全體債務人之債務均消滅。
查原告於107 年8 月1 日以乙○○與被告在汽車旅館性交、
被告常向乙○○拿錢致侵害其配偶權為由提起本訴(見
起訴
狀,壢司調卷第4 頁),後原告與乙○○於107 年9 月5 日
以「乙○○願於107 年10月10日起至125 年12月31日,按月
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3 萬元」為條件達成調解,有調解筆
錄
可稽(見壢司調卷第37至38頁),且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
時亦
自承該調解條件係乙○○針對乙○○與被告交往之不當
行為願意賠償給原告之金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6 頁)。
又被告與乙○○前開侵權行為屬
共同侵權行為,原應由乙○
○與被告連帶對原告賠償20萬元,而原告於本院自承乙○○
自107 年10月10日至109 年1 月5 日已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
原告45萬元(見本院卷一第206 頁),則連帶債務人乙○○
既已清償超過20萬元,原告因被告上開
共同侵權行為所受之
損害已遭填補,故另一連帶債務人即被告依民法第273 條第
2 項反面解釋,即
無庸再對原告負賠償之責。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00 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另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亦因原告之訴遭駁回而
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一:乙○○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之日期及金額
┌──┬───────┬────────────────┐
│編號│交易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
├──┼───────┼────────────────┤
│ 1 │106.5.27 │ 2,000元 │
├──┼───────┼────────────────┤
│ 2 │106.6.9 │ 2,000元 │
├──┼───────┼────────────────┤
│ 3 │106.6.21 │ 3,000元 │
├──┼───────┼────────────────┤
│ 4 │106.7.31 │ 1,000元 │
├──┼───────┼────────────────┤
│ 5 │106.8.5 │ 1,000元 │
├──┼───────┼────────────────┤
│ 6 │106.8.13 │ 2,000元 │
├──┼───────┼────────────────┤
│ 7 │106.8.28 │ 2,000元 │
├──┼───────┼────────────────┤
│ 8 │106.9.16 │ 2,000元 │
├──┼───────┼────────────────┤
│ 9 │106.9.21 │ 2,000元 │
├──┼───────┼────────────────┤
│10 │106.9.27 │ 1,000元 │
├──┼───────┼────────────────┤
│11 │106.9.28 │ 2,000元 │
├──┼───────┼────────────────┤
│12 │106.9.28 │ 1,000元 │
├──┼───────┼────────────────┤
│13 │106.10.6 │ 2,000元 │
├──┼───────┼────────────────┤
│14 │106.10.7 │ 3,000元 │
├──┼───────┼────────────────┤
│15 │106.10.20 │ 1,000元 │
├──┼───────┼────────────────┤
│16 │106.10.24 │ 1,000元 │
├──┼───────┼────────────────┤
│17 │106.10.26 │ 1,000元 │
├──┼───────┼────────────────┤
│18 │106.10.27 │ 1,000元 │
├──┼───────┼────────────────┤
│19 │106.10.30 │ 1,000元 │
├──┼───────┼────────────────┤
│20 │106.10.31 │ 1,000元 │
├──┼───────┼────────────────┤
│21 │106.11.3 │ 1,000元 │
├──┼───────┼────────────────┤
│22 │106.11.15 │ 1,500元 │
├──┼───────┼────────────────┤
│23 │106.11.17 │ 300元 │
├──┼───────┼────────────────┤
│ │ │34,800元 │
└──┴───────┴────────────────┘
附表二:被告與乙○○106 年3 月29日之LINE通訊對話
┌───────────────┬────────────────┐
│被告 │乙○○ │
├───────────────┼────────────────┤
│ │怎麼了(11:16) │
│我胃很痛(11:17) │ │
│ │(貼圖)(11:17) │
│ │有去上班嗎?去看醫生啦(11:18)│
│我請假了(11:21) │ │
│沒錢吃東西怎麼看醫生(11:22)│ │
│ │(貼圖) │
│ │(撥打LINE電話無回應)(11:23)│
│爸在家,不方便接啦(11:23) │ │
│ │哦,那妳先去吃點東西啊,我下午去│
│ │找妳,看醫生!(11:25) │
│你不是在部隊?(11:26) │ │
│ │我請個假過去啊(11:27) │
│好,那等你過來再去吃(11:28)│ │
│我先躺一下(11:28) │ │
│ │好啦,我到了跟妳說(11:29) │
│你到哪了?(2:13) │ │
│ │我到林口了,在哪等你(2:13) │
│好,我準備一下(2:13) │ │
│ │我在文化二路的7-11哦(2:16) │
│好(2:16) │ │
│我好多了,等等不用看醫生啦,我│ │
│想抱抱(2:21) │ │
│ │(貼圖)(2:21) │
│ │要先吃東西吧(2:22) │
│ │還是等等買去旅館吃?(2:22) │
│ │(貼圖)(2:22) │
│好,等我喔寶貝(2:22) │ │
└───────────────┴────────────────┘
附表三 被告與乙○○106年5月26日之LINE通訊對話
┌───────────────┬────────────────┐
│被告 │乙○○ │
├───────────────┼────────────────┤
│ │怎麼了,在家不方便說話(8:18) │
│好,那明天再說(8:21) │ │
│ │嗯(8:21) │
│(通話取消)(9:00) │ │
├───────────────┴────────────────┤
│ (今日) │
├───────────────┬────────────────┤
│早(9:47) │ │
│ │昨天怎麼了?差點讓我老婆看到(9 │
│ │:52) │
│寶貝,你可以借我兩千塊嗎?我身│ │
│上都沒有錢了(9:54) │ │
│ │(貼圖) │
│ │下午有時間出來嗎?我想辦法(9 :│
│ │55) │
│好,我先進公司,今天禮拜五比較│ │
│沒事,下午我再跟阿樺說早點走(│ │
│9:59) │ │
│ │嗯嗯,我想辦法請假,中午再跟妳說│
│ │約在哪(10:00) │
│好,謝謝寶貝,我先開車(10:01│ │
│) │ │
│ │開車?視訊一下(10:01) │
│(通話時間5:49)(10:08) │ │
│ │我出營區了,你呢?(1:40) │
│等我一下,我工作忙完打給你(1 │ │
│:42) │ │
│ │好,我先去開房間(1:42) │
│ │(貼圖)(1:42) │
│(貼圖)(1:43) │ │
│(通話時間3:08)(2:21) │ │
│ │(168 旅○○○鎮○○路資訊)(2 │
│ │:25) │
│(貼圖)(2:25) │ │
│我到了!(2:46) │ │
│ │妳先停好車,我出去接妳(2:47) │
└───────────────┴────────────────┘
附表四 被告與乙○○之手機簡訊對話
┌───────────────┬────────────────┐
│被告 │乙○○ │
├───────────────┼────────────────┤
│ │佩佩,我是博緯。我向我同事借手機│
│ │,我想告訴你。我太太知道,我們之│
│ │前的關係了,她已經拿證據,已經提│
│ │告了。她本來想和你約,想問你要怎│
│ │麼處理,但是你都沒回她。所以她現│
│ │在已經提告了。我確實是做了對不起│
│ │她的事。我只能接受,那你的想法呢│
│ │?(4:59) │
│ │我還在營區,我不方便講電話(5 :│
│ │07 ) │
│有空打給阿樺(5:08) │ │
│ │我太太現在不準我跟阿樺聯絡了!還│
│ │是你直接要跟我太太聯絡,我手機準│
│ │備要還給同事了!(5:11) │
│要圓滿解決就找機會打(5:19) │ │
│ │她已經鬧給我8 月1 日,退伍了。我│
│ │也不知道,我該怎麼做了!(5 :21│
│ │) │
│問阿樺(5:23) │ │
│ │跟我去汽車旅館的是你,又不是阿樺│
│ │。她要告的是我和你。幹嘛問阿樺。│
│ │(5:25) │
│問他處理方式我不方便再傳了(5 │ │
│:33) │ │
│ │好。我也要還我同事手機了。訊息我│
│ │要刪除了。除非我再用這支手機聯絡│
│ │你,不要再傳了!(5:35) │
└───────────────┴────────────────┘
附表五 被告與乙○○106年間之LINE通訊對話
┌───────────────┬────────────────┐
│被告 │乙○○ │
├───────────────┼────────────────┤
│我今天跟阿樺請假帶爸爸來看醫生│ │
│(11:07) │ │
│等等再說(11:07) │ │
│ │(貼圖)(11:08) │
│ │怎麼了(11:08) │
│ │好(11:08) │
│寶貝,我剛從營區回來,早上爸爸│ │
│身體又不舒服,我身上沒錢,先跟│ │
│鄰居借一千塊,你可以幫我嗎?都│ │
│沒錢買飯吃了(2:04) │ │
│ │我沒有錢了啊,妳能先跟阿樺預支吧│
│ │,我最近老婆安胎花費很大,過兩天│
│ │補助下來才有辦法...(2:32) │
│好,那我先跟阿樺借(2:33) │ │
│我先回去休息了,在醫院一整個早│ │
│上,都沒吃東西(2:35) │ │
│ │(貼圖)(2:35) │
│ │好,我湊一湊應該有個一千塊,匯給│
│ │妳先去吃飯好嗎?(2:36) │
│(貼圖)(2:36) │ │
│謝謝寶貝(2:36) │ │
│只有你對我最好了(2:37) │ │
│ │(貼圖)(2:37) │
│ │匯過去了,妳先去吃東西 │
│ │嘿,越來越瘦了妳,不是說要開始要│
│ │增肥嗎?(2:45) │
│酐,謝謝寶貝,我先去吃東西(2 │ │
│:46) │ │
│(貼圖)(2:47) │ │
│ │嗯(2: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