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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4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77號 原   告 曾氏程 被   告 吳佩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乙○○為夫妻,被告則受僱於訴外人 甲○○開設之川能有限公司及神助物流設備有限公司(下合 稱訴外公司),乙○○於民國106 年1 月起因承攬訴外公司 之水電工程而與被告相識,被告明知乙○○係有配偶之人 ,竟與乙○○自106 年3 月起為下列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行 為:於106 年3 月29日,共赴位在桃園市○○區○○○路 ○○號之愛之心旅館發生性行為(下稱系爭行為)、於10 6 年5 月26日,共赴位在桃園市○鎮區○○路○○○ 號之168 旅館平鎮分館發生性行為(下稱系爭行為)、被告自10 6 年5 月至同年11月間,多次要求乙○○以金錢援助,乙○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予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合計新臺幣(下同)34,500元(下稱系爭行為)。被告與 乙○○所為系爭、、行為共同侵害伊之配偶權,致伊 受有精神痛苦,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0 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100 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訴外公司擔任助理,負責派工、派車、採購 、行政、業務等職務,因此認識合作廠商乙○○,伊與乙○ ○間僅有工作上之聯絡關係,並無原告所述侵害配偶權之行 為。又乙○○常傳簡訊至伊工作用之手機,講一些莫名奇妙 的話,伊認為乙○○在開玩笑,就依甲○○之指示回覆簡訊 。另伊否認原告提出全部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之真正等 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 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乙○○自100 年7 月25日起為夫妻(見壢司調卷第23 頁)。 ㈡被告自105 年8 月8 日起受僱訴外公司擔任助理(見本院卷 一第31頁)。 ㈢被告於合作金庫銀行所開立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 號(見本院卷一第35頁)。 ㈣乙○○有匯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予被告(見本院卷一第35頁 )。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與乙○○共同為系爭、、行為侵害其配 偶權,被告應給付100 萬元慰撫金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㈠系爭、行為是 否存在?被告是否有侵權行為?㈡系爭行為之匯款原因為 何?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㈢原告得請求慰撫金當數額 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與乙○○曾分別於106 年3 月29日、106 年5 月26日相 約至林口愛之心旅館及平鎮168 汽車旅館會面,有逾越男女 正常交往之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權。 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婚姻、配偶及家庭 係基於人倫、情感之構成並受法律保障的契約制度,締約之 雙方應享有情感上、身分上的排他性權利,任何人於契約未 終止前,以逾越與人正常交往之方式介入婚姻,即屬破壞婚 姻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查原告主張被告與乙○○於上開時、地同赴汽車旅館乙情,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為證(下合稱系爭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0頁、第45頁) ,且經證人乙○○到庭證稱:系爭對話紀錄為伊與被告之對 話,伊於106 年1 月因承攬訴外公司之水電工程而認識被告 ,第一次見面時就談論到伊有配偶,後來伊與被告比較熟識 後,於106 年3 月底某日下午,伊約被告出來聊天吃東西, 約在林口會合,買完食物就載被告去汽車旅館,後來同年4 、5 月,又與被告至平鎮區168 旅館,被告會叫伊「寶貝」 ,當時伊與被告算有戀愛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6頁至第 79頁),觀諸系爭對話紀錄係具有延續、前後連貫之日常對 話,且與乙○○證述之情節相符,認系爭對話紀錄係被告 與乙○○間之對話無訛。被告雖抗辯系爭對話紀錄其與乙 ○○之對話,乙○○有陷害之意云云,然依附表四被告所不 爭執之簡訊通話內容所示(見本院卷一第43頁),可知當乙 ○○告知被告,原告已知悉兩人關係時,被告竟未為任何否 認或告誡乙○○勿亂開玩笑,反係回傳「有空打給阿樺」、 「要圓滿解決就找機會打」、「問阿樺」、「問他處理方式 ,我不方便再傳了」等語,足徵被告實際知悉乙○○所述究 係何事,方以迂迴之方式回應,故被告辯稱遭乙○○陷害云 云為不可採。綜觀系爭對話紀錄及乙○○之證詞,足認被告 與乙○○確於106 年3 月29日及同年5 月26日各相約至林口 及平鎮之汽車旅館會面。 ⒊乙○○固證稱其與被告於106 年3 月間之某日及同年4 、5 月間有性交行為云云,然乙○○就被告之身體特徵、性交過 程均不能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79頁),原告復未提出其 主張有看到被告與乙○○之床上照片(見壢司調卷第4 頁) ,又未能證明被告於106 年5 月26日前往昇昇婦產科診所墮 胎之胎兒受孕自乙○○,則依系爭對話紀錄及乙○○證詞, 至多僅能認乙○○有主動邀請被告一同前往汽車旅館,且被 告同意共往之行為存在,尚無法認定被告與乙○○間已有性 交行為。共赴汽車旅館於一般社會通念已逾男女正常交往 之分際,縱原告未能證明被告與乙○○間有性交行為,仍應 認被告有破壞原告婚姻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㈡系爭行為係乙○○為資助被告所為,但尚不構成侵害原告 配偶權之行為。 ⒈查乙○○有於如附表一之時間,匯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 被告,有乙○○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明細可證(見壢司調卷第 10頁至第15頁),且乙○○於本院證稱:於106 年5 月至11 月間,因當時伊與被告有戀愛關係,被告向伊開口表示沒錢 吃飯,伊有錢就會匯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8頁),可 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係乙○○為資助被告所匯,被告辯 稱係乙○○為承包訴外公司之工作所給予之回扣云云,並不 可採。 ⒉另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 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 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05條、第1017條第1 項前段、 第1018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雖主張其與乙○○之財產為共有 ,如須分配需得配偶同意,乙○○未經其同意之匯款行為, 屬侵害其配偶權行為云云。惟原告就其與乙○○間係約定以 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乙情,未舉證以實其說,乙○○ 自得處分自己之財產,且乙○○係自願匯款予被告,性質上 屬贈與行為,且金額非鉅,難認系爭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 權。 ㈢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 文。又所謂慰撫金之相當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 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慰撫金 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斟 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 ⒉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服裝設計,月收入約4 萬至6 萬元 不等,名下無房地、投資;被告為專科畢業、現為訴外公司 助理、月收入約4 萬元,名下無房地、投資,此有被告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兩造105 年及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勞保網路資料查詢明細、兩造之陳述等在卷 可佐(見個資卷、本院卷一第9 頁至第32頁、第36頁)。本 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復審酌被告介入他人婚姻之 程度、原告於106 年1 月至8 月10日間懷有身孕(見乙○○ 戶籍謄本,壢司調卷第27頁)等情狀,認原告對被告得請求 之慰撫金以20萬元為恰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 准許。 ⒊至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與乙○○系爭、行為致持續性憂 鬱症云云,並提出國軍桃園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壢司 調卷第5 頁)云云。然查,依國軍桃園總醫院自107 年5 月 1 日起之門診病歷記載:……原告先生花心,愛打嘴砲,之 前迷上賭博……婆婆不幫忙顧小孩,跟原告要錢……原告之 前從事國際貿易,自我要求高……覺得先生不在意她……孩 子生病住院,婆婆不聞不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6頁至 第64頁),可知原告情緒低落患有持續性憂鬱症,或係因其 與夫家生活不愉快所致,非必為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所致,原 告此部分主張,並無可採。 ㈣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 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該條第2 項反面解釋,若連帶債務人 其中一人已將債務履行完畢,則全體債務人之債務均消滅。 查原告於107 年8 月1 日以乙○○與被告在汽車旅館性交、 被告常向乙○○拿錢致侵害其配偶權為由提起本訴(見起訴 狀,壢司調卷第4 頁),後原告與乙○○於107 年9 月5 日 以「乙○○願於107 年10月10日起至125 年12月31日,按月 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3 萬元」為條件達成調解,有調解筆 錄可稽(見壢司調卷第37至38頁),且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 時亦自承該調解條件係乙○○針對乙○○與被告交往之不當 行為願意賠償給原告之金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6 頁)。 又被告與乙○○前開侵權行為屬共同侵權行為,原應由乙○ ○與被告連帶對原告賠償20萬元,而原告於本院自承乙○○ 自107 年10月10日至109 年1 月5 日已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 原告45萬元(見本院卷一第206 頁),則連帶債務人乙○○ 既已清償超過20萬元,原告因被告上開共同侵權行為所受之 損害已遭填補,故另一連帶債務人即被告依民法第273 條第 2 項反面解釋,即無庸再對原告負賠償之責。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00 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另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亦因原告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一:乙○○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之日期及金額 ┌──┬───────┬────────────────┐ │編號│交易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 ├──┼───────┼────────────────┤ │ 1 │106.5.27 │ 2,000元 │ ├──┼───────┼────────────────┤ │ 2 │106.6.9 │ 2,000元 │ ├──┼───────┼────────────────┤ │ 3 │106.6.21 │ 3,000元 │ ├──┼───────┼────────────────┤ │ 4 │106.7.31 │ 1,000元 │ ├──┼───────┼────────────────┤ │ 5 │106.8.5 │ 1,000元 │ ├──┼───────┼────────────────┤ │ 6 │106.8.13 │ 2,000元 │ ├──┼───────┼────────────────┤ │ 7 │106.8.28 │ 2,000元 │ ├──┼───────┼────────────────┤ │ 8 │106.9.16 │ 2,000元 │ ├──┼───────┼────────────────┤ │ 9 │106.9.21 │ 2,000元 │ ├──┼───────┼────────────────┤ │10 │106.9.27 │ 1,000元 │ ├──┼───────┼────────────────┤ │11 │106.9.28 │ 2,000元 │ ├──┼───────┼────────────────┤ │12 │106.9.28 │ 1,000元 │ ├──┼───────┼────────────────┤ │13 │106.10.6 │ 2,000元 │ ├──┼───────┼────────────────┤ │14 │106.10.7 │ 3,000元 │ ├──┼───────┼────────────────┤ │15 │106.10.20 │ 1,000元 │ ├──┼───────┼────────────────┤ │16 │106.10.24 │ 1,000元 │ ├──┼───────┼────────────────┤ │17 │106.10.26 │ 1,000元 │ ├──┼───────┼────────────────┤ │18 │106.10.27 │ 1,000元 │ ├──┼───────┼────────────────┤ │19 │106.10.30 │ 1,000元 │ ├──┼───────┼────────────────┤ │20 │106.10.31 │ 1,000元 │ ├──┼───────┼────────────────┤ │21 │106.11.3 │ 1,000元 │ ├──┼───────┼────────────────┤ │22 │106.11.15 │ 1,500元 │ ├──┼───────┼────────────────┤ │23 │106.11.17 │ 300元 │ ├──┼───────┼────────────────┤ │ │ │34,800元 │ └──┴───────┴────────────────┘ 附表二:被告與乙○○106 年3 月29日之LINE通訊對話 ┌───────────────┬────────────────┐ │被告 │乙○○ │ ├───────────────┼────────────────┤ │ │怎麼了(11:16) │ │我胃很痛(11:17) │ │ │ │(貼圖)(11:17) │ │ │有去上班嗎?去看醫生啦(11:18)│ │我請假了(11:21) │ │ │沒錢吃東西怎麼看醫生(11:22)│ │ │ │(貼圖) │ │ │(撥打LINE電話無回應)(11:23)│ │爸在家,不方便接啦(11:23) │ │ │ │哦,那妳先去吃點東西啊,我下午去│ │ │找妳,看醫生!(11:25) │ │你不是在部隊?(11:26) │ │ │ │我請個假過去啊(11:27) │ │好,那等你過來再去吃(11:28)│ │ │我先躺一下(11:28) │ │ │ │好啦,我到了跟妳說(11:29) │ │你到哪了?(2:13) │ │ │ │我到林口了,在哪等你(2:13) │ │好,我準備一下(2:13) │ │ │ │我在文化二路的7-11哦(2:16) │ │好(2:16) │ │ │我好多了,等等不用看醫生啦,我│ │ │想抱抱(2:21) │ │ │ │(貼圖)(2:21) │ │ │要先吃東西吧(2:22) │ │ │還是等等買去旅館吃?(2:22) │ │ │(貼圖)(2:22) │ │好,等我喔寶貝(2:22) │ │ └───────────────┴────────────────┘ 附表三 被告與乙○○106年5月26日之LINE通訊對話 ┌───────────────┬────────────────┐ │被告 │乙○○ │ ├───────────────┼────────────────┤ │ │怎麼了,在家不方便說話(8:18) │ │好,那明天再說(8:21) │ │ │ │嗯(8:21) │ │(通話取消)(9:00) │ │ ├───────────────┴────────────────┤ │ (今日) │ ├───────────────┬────────────────┤ │早(9:47) │ │ │ │昨天怎麼了?差點讓我老婆看到(9 │ │ │:52) │ │寶貝,你可以借我兩千塊嗎?我身│ │ │上都沒有錢了(9:54) │ │ │ │(貼圖) │ │ │下午有時間出來嗎?我想辦法(9 :│ │ │55) │ │好,我先進公司,今天禮拜五比較│ │ │沒事,下午我再跟阿樺說早點走(│ │ │9:59) │ │ │ │嗯嗯,我想辦法請假,中午再跟妳說│ │ │約在哪(10:00) │ │好,謝謝寶貝,我先開車(10:01│ │ │) │ │ │ │開車?視訊一下(10:01) │ │(通話時間5:49)(10:08) │ │ │ │我出營區了,你呢?(1:40) │ │等我一下,我工作忙完打給你(1 │ │ │:42) │ │ │ │好,我先去開房間(1:42) │ │ │(貼圖)(1:42) │ │(貼圖)(1:43) │ │ │(通話時間3:08)(2:21) │ │ │ │(168 旅○○○鎮○○路資訊)(2 │ │ │:25) │ │(貼圖)(2:25) │ │ │我到了!(2:46) │ │ │ │妳先停好車,我出去接妳(2:47) │ └───────────────┴────────────────┘ 附表四 被告與乙○○之手機簡訊對話 ┌───────────────┬────────────────┐ │被告 │乙○○ │ ├───────────────┼────────────────┤ │ │佩佩,我是博緯。我向我同事借手機│ │ │,我想告訴你。我太太知道,我們之│ │ │前的關係了,她已經拿證據,已經提│ │ │告了。她本來想和你約,想問你要怎│ │ │麼處理,但是你都沒回她。所以她現│ │ │在已經提告了。我確實是做了對不起│ │ │她的事。我只能接受,那你的想法呢│ │ │?(4:59) │ │ │我還在營區,我不方便講電話(5 :│ │ │07 ) │ │有空打給阿樺(5:08) │ │ │ │我太太現在不準我跟阿樺聯絡了!還│ │ │是你直接要跟我太太聯絡,我手機準│ │ │備要還給同事了!(5:11) │ │要圓滿解決就找機會打(5:19) │ │ │ │她已經鬧給我8 月1 日,退伍了。我│ │ │也不知道,我該怎麼做了!(5 :21│ │ │) │ │問阿樺(5:23) │ │ │ │跟我去汽車旅館的是你,又不是阿樺│ │ │。她要告的是我和你。幹嘛問阿樺。│ │ │(5:25) │ │問他處理方式我不方便再傳了(5 │ │ │:33) │ │ │ │好。我也要還我同事手機了。訊息我│ │ │要刪除了。除非我再用這支手機聯絡│ │ │你,不要再傳了!(5:35) │ └───────────────┴────────────────┘ 附表五 被告與乙○○106年間之LINE通訊對話 ┌───────────────┬────────────────┐ │被告 │乙○○ │ ├───────────────┼────────────────┤ │我今天跟阿樺請假帶爸爸來看醫生│ │ │(11:07) │ │ │等等再說(11:07) │ │ │ │(貼圖)(11:08) │ │ │怎麼了(11:08) │ │ │好(11:08) │ │寶貝,我剛從營區回來,早上爸爸│ │ │身體又不舒服,我身上沒錢,先跟│ │ │鄰居借一千塊,你可以幫我嗎?都│ │ │沒錢買飯吃了(2:04) │ │ │ │我沒有錢了啊,妳能先跟阿樺預支吧│ │ │,我最近老婆安胎花費很大,過兩天│ │ │補助下來才有辦法...(2:32) │ │好,那我先跟阿樺借(2:33) │ │ │我先回去休息了,在醫院一整個早│ │ │上,都沒吃東西(2:35) │ │ │ │(貼圖)(2:35) │ │ │好,我湊一湊應該有個一千塊,匯給│ │ │妳先去吃飯好嗎?(2:36) │ │(貼圖)(2:36) │ │ │謝謝寶貝(2:36) │ │ │只有你對我最好了(2:37) │ │ │ │(貼圖)(2:37) │ │ │匯過去了,妳先去吃東西 │ │ │嘿,越來越瘦了妳,不是說要開始要│ │ │增肥嗎?(2:45) │ │酐,謝謝寶貝,我先去吃東西(2 │ │ │:46) │ │ │(貼圖)(2:47) │ │ │ │嗯(2: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