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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0號 原   告 光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英 被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 仟陸佰玖拾元,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萬2 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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