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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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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12號 原   告 樂天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燁 被   告 圓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圓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 ,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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