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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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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12號 原   告 樂天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燁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 被   告 圓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晟䯫 訴訟代理人 翁翊華 律師       黃英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趙晟」之記 載,應更正為「趙晟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