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12號
原 告 樂天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永燁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
被 告 圓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晟䯫
訴訟代理人 翁翊華 律師
黃英哲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趙晟」之記
載,應更正為「趙晟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