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79號
原 告 翰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憶雯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
被 告 謝童諒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
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就南山北店自於107 年5 月7 日起與原告簽立之特許經營契
約,並請說明為何
系爭房屋自107 年3 月31日起係由原告自
行向被告租賃之原因及理由,並將
繕本自行寄送
對造。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