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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79號 原   告 翰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憶雯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   告 謝童諒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就南山北店自於107 年5 月7 日起與原告簽立之特許經營契 約,並請說明為何系爭房屋自107 年3 月31日起係由原告自 行向被告租賃之原因及理由,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