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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品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睿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理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偉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 度訴字第25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日圓9,830,400 元,故以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10月15日臺灣 銀行牌告日圓現金賣出之匯率日圓1 元兌換新臺幣0.2801元換算 ,折合新臺幣(下同)2,753,4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扣除上訴人已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891 元、第二審裁判費1,337 元,合計2,22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及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