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31號
原 告 信捷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淑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萬7,89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