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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8號 上 訴 人 張貽傑 被 上訴人 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敏銘 被 上訴人 林榮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 字第27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萬4,6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