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8號
上 訴 人 張貽傑
被
上訴人 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敏銘
被 上訴人 林榮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
字第27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萬4,6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