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9號
原 告 史碩偉
訴訟
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
被 告 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上
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
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