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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9號 原   告 史碩偉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   告 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上 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