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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玗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慶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 萬1,72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 萬4,1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