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2號
原 告 鈞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柏菁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被 告 興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偉
被 告 日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許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被告日典有限公司應補正因變更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聲明
,並提出
繕本,由法院送達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