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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2號 原   告 鈞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興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偉 被   告 日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許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被告日典有限公司應補正因變更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聲明 ,並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