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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3號 上 訴 人 成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詒文 被上訴人  桃客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被上訴人  宜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29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6,800 元(計 算式:7 萬3,800 元×12月×3 年=265 萬6,8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 萬1,0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