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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5號 原   告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隆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3,54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 尚不足1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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