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6號
上 訴 人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福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豐進因107 年度訴字第2926號
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600 萬8,63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 萬748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