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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6號 上 訴 人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豐進因107 年度訴字第2926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600 萬8,6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48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