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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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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9號 原   告 黃柏嵐       黃鄭秀猜 被   告 東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 郁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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