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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楓林創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奕達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依 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173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