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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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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0號 原   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勳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興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2323 號),惟被告凱興企 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 萬 8,388 元,應繳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8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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