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0號
原 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勳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凱興企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2323 號),
惟被告凱興企
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 萬
8,388 元,應繳
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8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