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0號
原 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勳霖
被 告 凱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紹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7 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該
裁定、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