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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79號 原   告 莪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附件所示 之事項,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 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 ,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 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 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 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 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 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 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 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 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 備尚未充足,茲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件: 一、請說明兩造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簽定的「高溫氣密環( 592mm )等三項」採購契約,其性質為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 ;如果原告主張這份契約是承攬契約,則請陳報原告依約應 該完成的工作。 二、請說明前開採購契之標的物,須被告提供載明標的物係用於 火箭、飛行器、渦輪發動機或其他用途、民用或軍用、是否 將轉出口等事項的最終用途證明,始能取得出口管制分類號 碼(ECCN)之法令依據(請詳列法規名稱及條文編號)。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部分, 請表明原告所受損害,並提出證據。 四、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20萬元部分,似已逾越按前開契約 第11條第1 項約定,以契約金額百分之5 計算之金額,請陳 報原告所主張金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