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莪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忠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價金等,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
繕本,
並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逾期未補正
或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
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另向第
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
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
明。
二、
本件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2日
107 年度訴字第30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8,571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也沒有依規定提
出上訴狀繕本,自屬上訴不合程式,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及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