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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營收款項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清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營收款項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捌仟柒佰貳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返還營收款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 10日107 年度訴字第3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 萬1,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 萬8,720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 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