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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魏曼婷(魏嘉政之承受訴訟人)       魏曼竹(魏嘉政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慧琪 訴訟代理人 張昭㯴       莊心荷律師       韓邦財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魏曼婷、魏曼竹為魏嘉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魏嘉政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魏曼婷、魏曼竹為原告魏嘉政之繼 承人,有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附於個資 卷),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