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魏曼婷(魏嘉政之
承受訴訟人)
魏曼竹(魏嘉政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慧琪
訴訟代理人 張昭㯴
莊心荷
律師
韓邦財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為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魏曼婷、魏曼竹為魏嘉政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魏嘉政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死亡,其
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魏曼婷、魏曼竹為原告魏嘉政之繼
承人,有除戶謄本、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附於個資
卷),
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