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帛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景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霆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372 號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95,98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