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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帛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景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霆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372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95,9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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