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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范進瑞 被   告 新祥家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銘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3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6,54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0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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