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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建智即進源水果行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佳麗果物股份有限公司、承農股份有限公 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先位聲明係就反訴被告間於106 年12月 3 日簽署之承農公司全部資產轉讓契約及資產交付行為均撤銷; 備位聲明則係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300 萬元及自反訴起 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時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 中,先位聲明部分為反訴原告行使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規定之撤 銷訴權,而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 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參照)。本件反訴原告於強制執行事件主張之債權額為380 萬2,431 元,而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承農公司全部資產轉讓契 約書及資產交付行為之價額,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700 萬元,故 反訴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反訴原告債權額380 萬 2,431 元核定之;備位聲明部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300 萬元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訴 訟之先、備位聲明係指數項標的為選擇之情形,故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反訴先、備位 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以先位聲明之價額較高,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380 萬2,4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8,7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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