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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台時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寶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朝順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吳朝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7 萬1,3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582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 萬2,0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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