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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8號 原   告 治基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珈誠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法定代理人 羅文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訴請通行中華民國所有、被告所管理坐落桃園市○○區○○ 段○○○○○號土地,方得在其向訴外人所承租之坐落新北市○○區 ○○○○段○○○ ○○○○ ○○○○ ○○○○ ○號土地上經營作物栽培, 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之客觀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 足以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 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核定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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