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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張琬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圓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哲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訴字第564 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9,5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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