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張琬婷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圓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哲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
李保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訴字第564 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9,52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