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約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王苡薰       黃薇       蔡麗娥       陳愛玲       林俊廷       程溫淑       吳鎮宇       周麗玲       李鳳陽       趙建維       黃秀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連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家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蔡頤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約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本件合法之訴之聲明 ,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 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 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 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 ,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 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使坐落桃園市○○區○○ 段○○○ ○號土地上之葛里法五世社區之商辦區(如民事準備 狀附圖所示A1棟大樓之1 、2 、3 樓店鋪、飲食店、辦公室 及地下3 樓辦公室、停車場)與住宅區(如民事準備狀附圖 所示A1棟大樓4 樓以上、A2棟大樓2 樓以上及B1棟、B2棟、 C1棟、C2棟、D 棟大樓3 樓以上房屋)擁有互不干擾之各自 獨立出入口。惟「擁有互不干擾之各自獨立出入口」之形式 、方法之內容,及位置、範圍究為何,尚有未明,難認係明 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之訴之聲明。而上開事項 依法可以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 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