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商仲聯合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 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 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