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振運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商仲聯合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
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
繳納上訴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