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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   告 李永增 被   告 大禾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瑩(原名:林麗珍、黃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萬8,740 元及自民國10 6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於本院107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63萬2,6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7頁)。核原 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 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6 年1 月23日受被告代表人林佳瑩口頭 委託處理桃園海軍基地盤古拉及雜草打包等施作工程,約定 盤古拉每顆215 元,雜草每顆210 元,經原告自106 年1 月 23日起至同年5 月5 日施作完畢止,共計完成盤古拉364 顆 及雜草2,210 顆,報酬為54萬2,360 元(計算式:364 顆× 215 元+2,210 顆×210 元=54萬2,360 元),被告已支付 17萬元,尚餘37萬2,360 元尚未支付;又被告向原告租借翻 集草機,每日租金2,500 元,自106 年1 月12日起至106 年 5 月5 日止,扣除例假日,共計租借103 日,被告應給付租 金25萬7,500 元(計算式:103 日×2,500 元=25萬7,500 元);另被告委託原告代其購買LED 照明燈4 顆,每顆700 元,共計2,800 元(計算式:4 顆×700 元=2,800 元)。 準此,被告共計積欠原告63萬2,660 元尚未支付。爰依委任 及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63萬2,6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有其與被告負責人黃林佳瑩即時 對話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壢區公所聲請調解書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29-47 頁背面、第57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為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又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 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再按稱租 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 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528 條、第546 條第1 項、第42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受被告委託處理盤古拉及雜 草打包事務,並代被告購買LED 照明燈4 顆,兩造間存有委 任契約,原告基於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打包盤古拉及雜草 之報酬37萬2,360 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17萬元),及為被 告購買LED 照明燈4 顆費用2,800 元,即屬有據;又被告向 原告租賃翻集草機,原告依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25萬 7,500 元,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依委任契約及租賃契約請 求被告給付63萬2,660 元(計算式:37萬2,360 元+2,800 元+25萬7,500 元=63萬2,6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7 年6 月3 日(起訴狀繕本於107 年5 月23日寄存送 達被告,加計10日即000 年0 月0 日生送達效力,本院卷第 5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事證 ,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述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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