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 告 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如梅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
被 告 美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科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斐
被 告 林伯顯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本件具兩名被告即被告美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科公
司)及被告林伯顯,以下直接分稱其名即「美科公司」、「
林伯顯」,或合稱為「被告」。
二、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經查:
㈠、原告起訴時原請求:「⑴、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63 萬2,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 頁)。
㈡、
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請求為:「⑴、美科公司應給付原告
163 萬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⑵、林伯顯應給付原告163 萬
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⑶、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
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餘被告於該被告履行給付範圍
內
免除責任。⑷、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
卷第125 頁)。經核原告所為變更前後所據之基礎事實同一
,合於前述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05 年1 月至106 年7 月間陸續向美科公司購買70
桶美科SUPERFIN980 原液(下稱美科980 液,
兩造成立之契
約,下稱「
系爭契約」),
詎該產品竟具「未能與嘉實多98
0 液相容」此欠缺保證品質之瑕疵,導致使用後之美科980
液黏度過高,並讓伊所有之油箱過濾系統濾芯損壞,伊已以
起訴狀繕本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美科公司自應返還
其已受領之價金,並當賠償伊更換濾芯之費用共163 萬2,00
0 元。
㈡、又林伯顯為美科公司之員工,明知美科980 液具前開瑕疵,
仍向伊保證「美科980 液可與嘉實多980 液相容,且不會造
成機器設備之損害」,自屬詐欺,林伯顯個人也應負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
民法第359 條、第360 條、第227 條
向美科公司請求,依民法第148 條第2 項對林伯顯請求,且
被告所負當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
㈠、美科980 液屬切削油,可於工件加工過程,提供冷卻、潤滑
刀具之作用;又美科公司僅就「美科980 液與嘉實多980 液
產品特性相近可相容」、「使用美科980 液不會造成加工工
件不良(即研磨出來之工件尺寸將達良品等級)」等節為保
證,而未保證「使用美科980 液,不會造成加工機器設備損
壞」,況亦
難認美科980 液確有原告主張之瑕疵,是原告所
為解約自
非合法,林伯顯亦無詐欺情事
㈡、縱部分美科980 液於原告使用後黏度升高,然因油品開封使
用後,即可能因接觸外界物質或受熱能影響而產生質變,也
未能由此逕認美科980 液具原告所指之瑕疵;況原告之一號
油槽長達6 年未更換濾芯,更難認係美科980 液導致原告之
濾芯損壞而需更換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之爭點應為:㈠、原告於105 年1 月起至106 年5 月23
日止向美科公司購買之美科980 液是否具原告所指之瑕疵?
㈡、系爭契約是否業經合法解除?原告請求返還價金,有無
理由?㈢、如具第㈠項之瑕疵,該瑕疵是否致過濾系統之濾
芯損壞?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㈣、林伯
顯有無詐
欺之侵權行為?原告對林伯顯所為請求,有無理由?茲分述
如下:
㈠、原告於105 年1 月起至106 年5 月23日止向美科公司購買之
美科980 液是否具原告所指之瑕疵?系爭契約是否業經合法
解除?原告請求返還價金,有無理由?如具原告所指之瑕疵
,該瑕疵是否致過濾系統之濾芯損壞?原告請求損害賠償,
有無理由?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
要旨參照)。是如屬買受人之
原告,主張其受領之買賣
標的物具有瑕疵,並進一步請求出
賣人負
瑕疵擔保責任,即應由原告先就「該物確具瑕疵情形
」
予以舉證,原告既主張其依系爭契約購買之美科980 液,
具有「未能與嘉實多980 液相近、相容、混用」之瑕疵(見
本院卷第165 頁、第178 頁),且認定前述瑕疵導致原告所
具濾芯損壞而需更換,因此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自應就
該瑕疵確實存在、該瑕疵與損害結果間確具
因果關係等節負
舉證責任。
2、經查:
⑴、美科980 液與嘉實多980 液均為研磨油(亦稱切削油),係
於工件經刀具加工(即切削)之過程中,提供冷卻(即降低
切削溫度以保持刀具硬度,防止工件過度熱膨脹而影響精度
)及潤滑(即減少切削、刀具與工件間摩擦現象,提供加工
件保面精度)作用之油品,並有沖除切削、延長切削刀具使
用壽命功能之事實,已為被告及原告總經理即訴外人陳二林
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供陳甚詳(見本院卷第71頁反面、第141
頁),可知切削油之主要功能,應為「冷卻、潤滑刀具」及
「沖除切削過程所生切削、雜質」等。
⑵、因原告原係使用嘉實多980 液作為切削油,故美科公司於締
結系爭契約時曾出
具保證書,保證「貴公司目前使用『嘉實
多980 產品』與美科980 產品的特性相近可相容,所以可以
安心的切換、添加使用,不會造成加工工件上的不良」
一節
,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3頁),並有保證書影本
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9 頁),再觀林伯顯於於當事人訊問
程序陳稱:原告公司之陳二林總經理有詢問可否直接加入美
科980 液至嘉實多980 液的舊油內,因此保證書之意思為原
告可於加工過程中,切換添加美科980 液至嘉實多980 液中
(即該油品可以部分使用美科980 液後,倒入嘉實多980 液
混用),而兩種油品混用時,加工出來的產品精度都符合原
告公司出貨標準等語(見本院卷第161 頁),
堪認當初美科
公司、林伯顯應有保證原告於加工過程中,可混用美科980
液及嘉實多980 液。
⑶、又原告具有4 個油箱,其中第1 、2 、3 號油箱屬大油箱,
約有200 多支濾芯,第4 號油箱所具濾芯則少於200 支,已
為陳二林於準備程序中陳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42 頁);而
美科980 液就黏度之出廠標準為:「40度時,黏度為4.5 (
+-1 )」,106 年7 月3 日有檢驗未使用之油品及自一個油
箱中取出使用過之油品,106 年7 月10日所取樣為前次取樣
油箱及另一個油箱之使用油品等節,亦經美科公司之技術總
監廖國正於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原告就此亦未有爭執(見
本院卷第145 頁),是觀美科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可見10
6 年7 月3 日採樣之單瓶美科980 液「使用液」於40度之黏
度超標,未開封之美科980 液「原液」於40度之黏度則合於
標準(見本院卷第93頁),而106 年7 月10日採樣之兩瓶使
用液,僅其中一瓶之使用液於40度黏度超標,但另外一瓶使
用液黏度於40度仍合乎標準(見本院卷第92頁),是依
上開
檢驗結果,可知未使用之美科980 液原液黏度合乎出廠標準
,縱屬使用後之美科980 液,亦非全數使用液均有黏度超標
之異常情況,依此似難認原告主張「如使用系爭契約提供之
美科980 液,並於加工過程,混用美科980 液及嘉實多980
液,就必然導致切削油黏度過高」
等情況為可採。
⑷、況原告於104 年3 月19日起至106 年5 月23日止,共向美科
公司買受如附表所示高達十餘桶之美科980 液(見本院卷第
81頁至第82頁),
縱有部分油品於使用後黏度超標(被告表
示該超標油品之批號可能為附表5 、6 、7 、8 之批號中99
47A-18、9947A-19、9947A-20、9947A-21等油品,見本院卷
第182 頁反面),然考量既非全數受檢驗使用液均有黏度超
標之情況下,單憑部分之檢驗數據,本院亦無法
遽認原告依
系爭契約所購買之全數美科980 液,於混用嘉實多980 液後
,必會產生黏度超標之結果;況原告其餘使用之美科980 液
已無從進行檢驗,剩餘之油品均經美科公司運回之事實為兩
造所
自承(見本院卷第144 頁),則依原告依系爭契約所購
美科980 液之現況觀之,本件亦無法藉由鑑定方式鑑定該等
油品是否具有原告所指之「瑕疵」。
⑸、縱然原告於使用美科980 液後,確實自106 年6 月20日起至
106 年10月3 日為止,已大量更換各油箱之濾芯,有錮德科
技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錮德公司)之維修單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2頁至第17頁),而陳二林亦表示:油箱是99年購買
的,要更換美科980 液前,原告有把所有的濾芯換新,濾芯
都是找錮德公司更換等語(見本院卷第142 頁),
惟依錮德
公司之維修單記載「106/6/26一號油箱1V2 過濾系統『因濾
芯使用多年6 年以上』,過濾效果不彰,故更換濾芯61隻,
並加入美科切削油3 桶」等語(見本院卷第12頁),則難認
原告於使用美科980 液前,確有將過濾系統之濾芯全面換新
,從而,原告油箱之濾芯過濾效果不彰,究竟是濾芯老舊所
致?還是與使用美科980 液有關?亦非無疑。
⑹、末查陳二林雖稱:保證書是我與林伯顯二人在會議室商談,
林伯顯有保證使用美科公司的油不會對原告公司研磨機器、
油箱、濾芯設備、人體造成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143 頁)
,惟其所言已與林伯顯經當事人訊問
所稱:保證書中之意思
即是表示加工過程中,原告可將美科980 液倒入嘉實多980
液混用,於油品混用時,加工出來的產品精度都符合原告之
出貨標準,當時沒有談到油箱過濾系統,保證範圍也不及前
述過濾系統等詞(見本院卷第160 頁)未盡相同,再觀兩造
均稱並未就保證書中之「加工工件」、「造成加工工件不良
」等節進行定義或討論(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4頁),本院
更難認原告片面主張之保證範圍為真。
3、綜合上述,原告既未能證明美科980 液確有無法與嘉實多98
0 液相容使用之瑕疵,也無法證明其濾芯損壞確與美科980
液相關,則原告主張其可依物之瑕疵解除系爭契約,當屬無
據,難認美科公司需返還已收受之買賣價金或就濾芯損耗為
費用賠償。
㈡、林伯顯有無詐欺之侵權行為?原告對林伯顯所為請求,有無
理由?
1、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
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依前述,原告已無法證明其依系爭契約所購之美科980
液確有瑕疵,難認美科公司之業務林伯顯所為保證有何詐欺
情事,原告既未能主張相關侵權責任要件,自不得向林伯顯
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四、
綜上所述,原告分別依「民法第359 條、第360 條、第227
條」、「民法第148 條第2 項」對美科公司、林伯顯所為請
求,均為無理由,當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附表】
┌──┬───────┬────┬────────┬───────────────┐
│編號│出貨時間 │出貨桶數│出貨批號 │相關卷證 │
│ │(民國) │(桶) │ │ │
├──┼───────┼────┼────────┼───────────────┤
│1 │104 年3 月19日│4 │9947A-3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 32 頁 │
├──┼───────┼────┼────────┼───────────────┤
│2 │105 年2 月1 日│25 │9947A-10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 32 頁 │
│ │ │ │9947A-11 │⑵、檢驗報告:本院卷第36至38頁│
│ │ │ │9947A-12 │ │
├──┼───────┼────┼────────┼───────────────┤
│3 │105年5月10日 │5 │9947A-14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33 頁 │
│ │ │ │9947A-15 │ │
├──┼───────┼────┼────────┼───────────────┤
│4 │105年9月26日 │5 │9947A-16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33 頁 │
│ │ │ │9947A-17 │⑵、檢驗報告:本院卷第40頁 │
├──┼───────┼────┼────────┼───────────────┤
│5 │105年10月3日 │32 │9947A-17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34 頁 │
│ │ │ │9947A-18 │⑵、檢驗報告:本院卷第40、41、│
│ │ │ │9947A-21 │ 44 頁 │
├──┼───────┼────┼────────┼───────────────┤
│6 │106年2月6日 │10 │9947A-19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34 頁 │
│ │ │ │ │⑵、檢驗報告:本院卷第42 頁 │
├──┼───────┼────┼────────┼───────────────┤
│7 │106年3月27日 │10 │9947A-20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35頁 │
│ │ │ │ │⑵、檢驗報告:本院卷第43頁 │
├──┼───────┼────┼────────┼───────────────┤
│8 │106年5月23日 │18 │9947A-20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35頁 │
│ │ │ │9947A-23 │⑵、檢驗報告:本院卷第43、4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