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陳百欽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
之訴,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肆仟參佰柒拾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
本件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
25日107 年度訴字第65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
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37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
合程式,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