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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藍宏洲即菖鴻企業社 被   告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1,85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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