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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曾長泉 被上訴人  陳昱燐       威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峯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8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補正之上訴 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 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 不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9,939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1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780 元,尚應補繳330 元,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為補正及 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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