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研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馥樓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
陳鼎正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易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環
訴訟代理人 姚秉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承辦法官葉晨暘雖因初派法
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
惟嗣後接辦之法官張震武已得獨任審判,
且
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
爰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
裁定,由法官張震武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