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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   告 尚揚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條 被   告 巫忠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忠義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巫忠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7,8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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