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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李建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將軍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81 8 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166 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29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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