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   告 美樂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銀 被   告 集智堂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4,25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 不足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