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揚資通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97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25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