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揚資通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971
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25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