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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1號 原   告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碩琳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其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部分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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