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1號
原 告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碩琳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
被 告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其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部分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