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揚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徐坤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