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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麥燕信       朱式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 萬8,81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8,8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