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曾宏文
訴訟
代理人 謝伊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需
閱卷
得向本股
書記官聲請閱卷),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之最新登
記「全部」第一類謄本及「全部」第一類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段○○○ ○○○○ ○號之最新登記「全
部」第一類謄本及「全部」第一類異動索引。。
三、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許煥鍾(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已於106 年1 月30日死亡,據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家事庭之公告(原告可自行上司法院網站之
家事事件公告
查詢),其
繼承人許煥章、彭金桃、許熾芳、許瑞容、許峻
翌、胡采葳、胡珮茹、胡珮玲、胡瑋庭、胡維剛、胡維展等
人均聲請
拋棄繼承而
准予備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
司繼字第109 、115 號)。請提出許煥鍾之除戶
戶籍謄本、
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繼承系統表,如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均拋棄
繼承,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前即無
法定代理人
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僅有
權利能力,要無
訴訟能力可言,
是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訴訟能力或法定
代理權即有欠缺
,本院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
人,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請原告注意自身權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