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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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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曾宏文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需閱卷 得向本股書記官聲請閱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之最新登   記「全部」第一類謄本及「全部」第一類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段○○○ ○○○○ ○號之最新登記「全   部」第一類謄本及「全部」第一類異動索引。。 三、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許煥鍾(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已於106 年1 月30日死亡,據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家事庭之公告(原告可自行上司法院網站之家事事件公告   查詢),其繼承人許煥章、彭金桃、許熾芳、許瑞容、許峻   翌、胡采葳、胡珮茹、胡珮玲、胡瑋庭、胡維剛、胡維展等   人均聲請拋棄繼承而准予備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   司繼字第109 、115 號)。請提出許煥鍾之除戶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如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均拋棄   繼承,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前即無法定代理人   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僅有權利能力,要無訴訟能力可言,   是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   ,本院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   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請原告注意自身權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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