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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金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統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   告 均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0 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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