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金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阿統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
被 告 均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
惟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0
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詠芳